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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生物质锅炉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监测、排放达标判定要求和实施与监督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2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物质 biomass
一切直接或间接利用绿色植物光合作用形成的有机物质。
注: 包括除化石燃料外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以及由这些生命体排泄与代谢所产生的有机物质等。
[来源:GB/T 30366—2013,2.1.1,有修改]
3.2生物质锅炉 biomass boiler
以生物质为燃料并配有专用燃烧设备的锅炉。
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武汉市内锅炉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除武汉市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生物质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4.2其他要求
4.2.1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2.2 锅炉烟囱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不低于 8 m。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本条款规定时,其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排放限值的 50%执行。
4.2.3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 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5 监测
5.1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
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
5.2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应按GB 16157的规定设置。
5.3大气污染物采样方法
应按GB 13271中规定执行。
5.4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
手工监测按表3规定的执行,在线监测按HJ 75和HJ 7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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