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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和深化广州市工业燃煤污染治理成效,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进一步完善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的环境管理机制,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简称《通告》),将广州全市范围划为“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通告》由10条7部分内容构成,包括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选择类别、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新建及销售管理原则、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管理要求、集中供热范围内燃烧设施管理要求、工作分工、专用词汇及文件相关说明等。
《通告》具有如下创新性特点:
一是《通告》首次将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至全市范围,对全市所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环境监管,确保管理措施的公平性。
二是《通告》选择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最严类别(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进一步严格了煤炭、生物质等燃料及其燃烧设施的管理。
三是《通告》在2015年制定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通告》(穗府〔2015〕13号)基础上,进一步按照锅炉等燃烧设施的规模大小明确了分类管理要求,其中65蒸吨以上火电机组及自备发电锅炉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蒸吨及以上锅炉要求分时段逐步加强环保管理,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淘汰;同时对原通告中20蒸吨以下及2004年前使用的20蒸吨以上锅炉的暂缓整治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该类锅炉最迟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淘汰。通过上述要求,到2019年底,全市除火力发电、热电联产及个别集中供热锅炉可保留外,其他锅炉全面完成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
四是《通告》深化了生物质锅炉强化监管要求,明确生物质锅炉执行燃气标准,要求生物质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19年1月1日起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近年来广州市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以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耗量为抓手,大力推进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淘汰,促进能源结构不断优化。目前,广州市已有35台燃煤发电机组以及企业自备发电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1298台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或污染治理,工业窑炉等其他炉灶基本完成整治,全市工业燃煤治理工作不断深入。2017年广州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2013年增加34天,PM2.5平均浓度三年间下降了18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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