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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自治区:
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
2、拉萨市:
环保局对新建、扩建、改建20蒸吨/小时以下供热燃煤锅炉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全面淘汰。
3、安徽安庆市:
全市原则上不予新建额定蒸发量35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新建锅炉应当使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市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对已超出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定期检验,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4、天津:
新增加禁燃区范围执行相对宽松的Ⅱ类管控要求,禁止单台小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要求,同时全面禁止燃用各类散煤。
5、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含西咸新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含韩城市)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建立燃煤锅炉管理台账。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18 年12 月底前,河南、陕西省基本淘汰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山西省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城建成区内淘汰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积极推进行政区域内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情况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热源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
积极推进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推进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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