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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武汉
2019年9月底之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燃煤炉窑(不含新型干法回转窑熟料烧成工段)拆除或者清洁能源改造。2019年底之前,全市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另外,对禁燃区20蒸吨/小时以下和各区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施等燃煤设施,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2、河北
在2018年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2019年底前,全省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烟羽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燃油(醇基燃料)锅炉。
2019年底前,石家庄、唐山、邢台、邯郸等市辖,区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市具备改造条件的50%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3、广西北海市
2019年5月底前,各县区将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全面开展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19年底前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60%。对10蒸吨以上各类燃煤锅炉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县区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4、山西吕梁
2019年8月31日前,区域内所有工(企)业、商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燃区(禁煤区)范围内所有居民、村民自建小区燃煤锅炉全部淘汰。非“禁煤区”对能够保证冬季清洁供暖的,自建燃煤锅炉一律淘汰;对难以保证冬季清洁供暖的,自建燃煤锅炉一律使用清洁煤替代。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35-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稳定达到特别排放标准;生物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5、山西太原
2019年太原继续开展农村地区清洁供暖改造,10月底前完成改造3万户,全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为削减燃煤污染,还将推进燃煤锅炉深度治理。10月1日前,7台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淘汰7台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实现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清零。
在区域污染管控方面,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太原将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纳入“禁煤区”范围,实施联片管控。同时,进一步加大“禁煤区”内土小燃煤设施的排查取缔力度,提升清洁供暖保障水平,确保清洁供暖效果,坚决杜绝散煤复烧,巩固“禁煤区”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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