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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晋城
2019年9月底前,全市完成52台4530蒸吨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位于设区市及县(市)建成区的燃煤供暖锅炉、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经改造,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完成全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2019年10月底前,610台1940.15蒸吨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完成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燃气发电机组完成烟气深度治理,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
按照《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2020年10月底前, 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的要求 ,优先发展符合要求的清洁化燃煤供暖和工业余热供暖,建立以清洁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 、煤改电等其他清洁取暖为辅,3#优质煤兜底的清洁供暖体系。
2、江苏盐城
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照宜电则电、宜 气则气等原则进行整治,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推广清洁高 效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 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余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 求。
3、陕西省
全省不再新建35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对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 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陕南、陕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时及以 下燃煤锅炉。关中地区对已排查出的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时及以上已完成超低 排放改造的除外),9月底前基本完成80%的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年底前全部完成 。新排查出属于拆改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发现一台拆改一台。加大燃煤、燃气、燃油、生物 质锅炉改造力度,各项污染物执行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关中地区现 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4、甘肃平凉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 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率达到60%,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 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内分散燃煤锅 炉应淘汰并网,天然气管网内分散燃煤锅炉应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煤改气;集 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均未覆盖区域分散燃煤锅炉,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可实施烟气达 标治理改造,不符合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工业园区(集中区)要按“ 一区一热源”要求,有序淘汰拆并分散式供暖锅炉;偏远乡镇地区,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时 无法淘汰或用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烟气达标排放。
5、青海省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 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 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取缔淘汰燃煤锅炉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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