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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自贡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建立县城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动态排查机制,动态更新工作台账,发现一台、淘汰一台。严格锅炉环境准入,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燃气锅炉一律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出台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激励政策,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实施对现有燃气锅炉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2、四川遂宁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到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快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3、甘肃省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城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率达到60%以上。所有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偏远乡镇地区,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时无法淘汰或用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推进工业园区实现“一区一热源”,逐步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4、杭州余杭区
开展以工业燃气锅炉为重点的监督性监测,对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新奥能源6台40蒸吨/每小时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制定生物质锅炉改造淘汰计划,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改造成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作(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或者淘汰;城市建成区以外生物质锅炉改造成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废气排放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特别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分别为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或者淘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改造淘汰任务和建成区外5蒸吨每小时(含)以上生物质锅炉改造淘汰任务。
全面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严格控制散煤、工艺用煤,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巩固全区域无燃煤(煤制品)锅炉和窑炉城区成果,严格控制新建锅炉,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建设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和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改)建燃用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2019年4月底前,开展燃煤、燃用生物质、燃气等各类锅炉全面调查,建立锅炉管理清单。
5、山西晋城
2019年9月底前,全市完成52台4530蒸吨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位于设区市及县(市)建成区的燃煤供暖锅炉、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经改造,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完成全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2019年10月底前,610台1940.15蒸吨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完成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燃气发电机组完成烟气深度治理,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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