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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房是指设计有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水处理设施、水泵及分汽(水)缸等的建筑物。锅炉房宜与其它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锅炉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观众厅、商场、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2、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3、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每台热水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的额定出力不超过7MW,额定出水温度≤95℃。
(2)每台蒸汽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压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屋顶,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应符合本要点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设置前应事先征得设区的市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1)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每台热水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的额定出力不超过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2)必须用轻油、城市煤气、天然气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地下锅炉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密度大于0.75的气体燃料。
(3)燃料供应管道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设排污扩容器或相应的排污措施。当采用气体作燃料时,还应设事故排风系统。
5、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油箱间、油泵间属于丙类生产产房,燃气调节间属于甲类生产产房。
6、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百叶窗等),且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
7、锅炉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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