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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2019年云南省共有14个行业大类21个行业中类的排污单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14个行业大类为:畜牧业03(数字表示国民经济分类代码,下同)、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通用工序。
二、申领时限
行业大类为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通用工序的排污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核发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核发部门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部门
纳入2019年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向生产场所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进行注册、登录。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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