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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山东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为:
1、2015年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30%以上;
2、2016年年底前,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50%左右,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70%左右;
3、2017年年底前,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80%左右,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4、2018年年底前,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据了解,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从2011年开始,山东省探索开展了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组织编制逐步加严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年发布实施。标准规定,核心控制区内,到2020年燃煤机组应该达到燃气机组的排放水平,标准的编制实施激发了山东省超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17台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在建超低排放燃煤机组达到36台。
燃煤机组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根据燃煤机组(锅炉)不同类型、规模,分类实施,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地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煤机组(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应按照《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等技术要求和超低排放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减排效益的绩效审核,确保超低排放改造取得实效。
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锅炉),按规定实行“以奖代补”、电价补贴、电量鼓励和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尽早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早日建成达效。
山东省大力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将有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按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测算,全省每年能减排烟尘5.3万吨、二氧化硫30万吨、氮氧化物46万吨,污染物减排效益明显。通过推广超低排放,严格落实逐步加严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燃煤企业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治理难度大的小型燃煤机组(锅炉),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同时,大力推广超低排放,为全省环保产业发展、科技水平提升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创造了良好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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